沒有證據要不回錢
沒有證據要不回錢
錄音證據,你會使用嗎?
信息化時代發展到今天,錄音、錄像及網絡等高新技術發展得很快,新技術的產生使錄音、錄像等客觀證據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法院庭審中。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您知道怎樣使用錄音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嗎?
■新聞事件
沒有證據要不回錢
張千與李琳于2004年1月份經過一位朋友介紹認識后,兩個人的感情急速升溫,并在2月份開始同居,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天,李琳告訴張千自己的母親得了重病,需要住院費用2萬元,想向張千借2萬元,張千看到李琳很著急,并考慮到兩個人的關系已經很密切了,就沒有向李琳索要欠條。
同年4月份,張千與李琳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爭吵之后兩人解除了同居關系,張千向李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2萬元錢,但是李琳拒不給付,張千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但是因為沒有證據法院不予受理。
一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張千才知道,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人民法院裁決是非,依據的就是證據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贏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一切靠證據說話。
錄音證據贏了官司
為了得到證據,張千找來當初介紹自己和李琳認識的介紹人陪同,并帶上了錄音機來到李琳的家里,以想和好為由與李琳聊天,見李琳不想與自己和好,張千就再次向李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2萬元錢,李琳也承認向張千借了2萬元錢急用,但是她說那些錢已經作為兩人的生活費花了,不應該再還給張千。李琳沒想到,張千把他們的談話都用錄音機錄了下來。
張千讓介紹人寫了一份證據,并帶上了這份到李琳家錄的錄音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定李琳向張千借款2萬元的事實成立,并判決李琳給付張千2萬元。
■專家說法
錄音作證據有條件
本案中,張千向李琳提供2萬元借款的事實是存在的,并且有介紹人的書面證實,張千錄取的錄音證據固定了李琳拖欠張千欠款2萬元的事實,可以講,該錄音資料是使張千勝訴,并向李琳索回2萬元欠款的根本證據所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錄音資料是視聽資料的一種形式,被《民事訴訟法》確定為7種訴訟證據形式之一。
但是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確保該錄音證據符合兩項條件:其一,該錄音證據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其二,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也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形式的錄音資料,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這種錄音證據便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同時,法院在依據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但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采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錄音過程中,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提示對方表明身份,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孫穎杰)
來源: 大江網-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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